四川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关于古叙煤电有限公司石屏一矿“3.25”停电事件处理情况的通报


来源:会东县安监局 时间:2017年11月17日 点击率:打印】【关闭

四川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关于古叙煤电有限公司石屏一矿“3.25”停电事件处理情况的通报

川安办函〔2017〕53号

  为由对该矿停止供电,导致石屏一矿矿井双电源同时失电,多套设备突然停机,矿井瓦斯全面超限报警,最高瓦斯浓度达到18.2%,致当时井下227人遇险。事件发生后,省政府安办、泸州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以泸州市政府副市长为组长,泸州市安监、公安、监察、经信委、国资委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调查组,对石屏一矿“3.25”停电事件开展了全面调查,对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进行了严肃处理。

  为防止同类事件发生,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并提出相关工作要求。

  一、 “3.25”停电事件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一)古蔺供电分公司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差,违规停电。现行法律法规及公司各级文件对停(限)电的启动条件、审批程序、采取措施等有明确规定,古蔺供电分公司在实际工作中均未有效遵守。一是明知石屏一矿2月份电费已缴清,3月份所欠电费逾期尚未超过30日的情况下,未严格执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违规启动停电程序;二是违反国务院相关条例和省市电力公司关于“重要高危用户的停(限)电审批由地市公司副总经理(局长)批准”的规定,越权审批停电;三是未严格履行相关停送电停送电手续,凭相关人员口头或电话通知进行,随意性大,管理混乱。

  (二)石屏一矿对停电预警重视不够,处置不力。石屏一矿在未按合同约定按时结清电费情况下,未主动与供电公司沟通,协调。特别是3月25日在接到古蔺供电分公司一而再、再而三的停电电话通知后,相关人员在与古蔺供电分公司沟通协调不通的情况下,未及时报告煤矿主要负责人、上级公司和市级相关部门,同时未积极采取应对措施,提前撤出井下作业人员。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

  (一)古蔺供电分公司、石屏一矿对此次事件的发生均负有不同程度的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由泸州市安监局分别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古蔺供电分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主任、副总经理、总经理分别给予撤职、降级、记过处分。

  (三)对石屏一矿:代理机电副总工程师、机电副总经理分别给予警告、记大过处分。

  三、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各供电部门和煤矿企业都必须充分认识供电可靠对煤矿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深刻吸取石屏一矿“3.25”停电事件教训,引以为戒,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加强职工全员安全教育,强化内部管理,严守安全红线,确保不越线。

  (二)完善供用电沟通协调机制。各地应建立属地政府主导、供用电双方主要负责人参加的沟通协调机制。供电部门计划对煤矿实施停(限)电前应事先与煤矿企业充分沟通、协商并同时按煤矿企业属地分级管理原则报告县、市级相关部门,供用电双方协商无果的,报请县、市级相关部门组织沟通协调。经沟通、协商、协调确需实施停(限)电的,供电部门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提前向煤矿送达停电通知书,煤矿提前采取相应应对措施。

  (三)严格落实停送电管理制度。供电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煤矿供电的管理和系统维护,保证对煤矿日常供电特别是极端气候条件供电的稳定、可靠,严格执行煤矿等高危行业停送电有关法律、法规和审批程序规定,坚决杜绝违反相关规定和审批程序对煤矿实施非计划停送电事件发生;煤矿企业要加强矿井内部供电系统的管理,保证供电可靠,接到停电预警或出现停电停风必须严格落实停电停风撤人和送电送风安全技术措施,严防突然停送电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四)严格责任追究。相关部门要加强煤矿停送电的监管,督促供用电双方严格执行停送电有关法规、程序规定和安全措施。凡出现供电部门违反规定和程序对煤矿实施停电、煤矿主要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的、煤矿接到停电预警或者出现停电停风而未立即按要求采取停电停风撤人等应对措施和未严格落实送电送风安全措施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按重大隐患比照事故严肃查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部门和人员责任。由此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请将本通报转发至所辖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供电部门及煤矿企业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四川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2017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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