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生育保险知识释疑


来源:会东县社保局 时间:2017年05月30日 点击率:打印】【关闭

  为了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要,促进妇女就业,根据有关政策,制定了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对于生育保险这个险种,许多参保职工了解不多,经常会打电话咨询。为了让参保职工更多、更清楚的了解生育保险,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利益,工作人员总结了以下人们比较关心的一些问题,做了解答。

  1.生育保险基金如何缴纳?

  答: 参保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生育保险费率)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2、 参加生育保险人员享受哪些保险待遇?

  答:享受以下五方面待遇:1)、女职工产假生育津贴;2)、报销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3)、报销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4)、报销女职工计划内妊娠自然流产医疗费用;

  3、参保人员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需符合哪些条件?

  答: 1)、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2)、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4、女职工产假如何计算?产假生育津贴如何计发?

  答:女职工妊娠28周以上(含28周)生产或引产的,按90天(包括产前15天);难产增加15天;晚育增加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计发生育津贴是根据产假天数,按照其参保职工生育前一个月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全额计发。

 5、女职工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发生哪些医疗费用可以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答:女职工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检查、接生、手术、治疗、床位、药品等医疗费用,以及因妊娠而引起的并发症(子宫破裂、产后出血、胎膜早破、脐带异常、羊水栓塞、胎儿宫内窘迫等)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6、女职工因妊娠而引起的合并症发生的医疗费是否可以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答:女职工因妊娠而引起的合并症(心脏病、病毒性肝炎、糖尿病、慢性肾炎、急性肾盂肾炎、甲状腺功能亢进、肺结核、贫血、急性阑尾炎、寄生虫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可以按照医疗保险的三个目录审核报销,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7、参保职工分娩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答:参保职工分娩出院时,由本人用现金交纳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然后由本人持医院的住院结算单、医疗费用明细表、计划生育服务证、婴儿出生证、出院证明 到所在单位,由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报销。

  8、哪些医疗费用不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答:1)、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因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2)、胚胎移植的医疗费用;3)、违反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医疗费用;4)、不属于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9、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答: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是对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提供生活保障和必要的医疗服务。生育保险享受者在享受期内,如果出现特殊情况,可能同时享受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两种待遇。两者的区别主要是:1)、生育保险待遇的享受者一般为参保女职工,而医疗保险待遇享受的对象是全体参保职工。2)、生育保险的享受时间是育龄妇女,还取决于妇女的年龄、结婚时间、生育次数等。医疗保险没有年龄限制,享受次数也不加限制。3)、生育保险享受者的医疗服务,基本上以保健和监测为主。而医疗保险主要是通过必要的检查、药物、理疗和手术等方面的医疗手段对患者进行治疗。4)、女职工生育假期的享受期限,国家有明确规定。医疗保险对享受者的假期没有时间限制,一般为病愈为期限。5)、生育保险的待遇保障一般高于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实行统帐结合模式,职工个人要缴纳保险费,建立个人帐户。而生育保险职工个人不缴费,不建立个人帐户。参保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而医疗保险没有疾病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