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物流业的土地政策支持


来源: 时间:2014年11月08日 点击率:打印】【关闭

1.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和城市规划的重大物流项目,保障需要,及时供地。对地方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物流项目用地,确实无法在现行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的,将尽快按照法定程序修编城乡规划,在不占用基本农田的前提下依法予以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需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原则上可在我州范围内调剂解决。

  2.对物流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物流项目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修编时纳入规划统筹安排。对重大物流项目建设需要的新增用地计划,可在省下达给我州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

  3.对政府供应的物流用地,应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出让,出让价格参照所在区域工业用地价格。

  4.积极支持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应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出让收入依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5.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资市场用地作为经营性商业用地,应严格按照规划合理布局,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出让,所在区域有工业用地交易地价的可以参照市场地价水平、所在区域基准地价和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等确定出让底价,土地出让后严禁擅自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用途、性质或者进行转让的,应按照法定程序修改、调整城乡规划,且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经依法批准。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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